快樂三秒數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 貴用戶 (以下簡稱乙方)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及其他相關網站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之。
第一條 | 本業務服務內容提供包含網際網路教學服務、線上訂購教學商品之有版權資訊傳播服務。 | ||||||||||||||||
第二條 |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免費服務外,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 ||||||||||||||||
第三條 |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義務主動過濾電腦病毒檔案,但並不保證所有檔案均百分之百安全,乙方仍須自負過濾電腦病毒檔案之責任;帳號無限制同時上線次數,但儲值點數依使用服務需求,仍會進行自動扣點直至點數用盡。 | ||||||||||||||||
第四條 | 本服務除免費服務外,其餘均為利用點數方式進行計費,在正常使用觀看上,如果您決定觀看某付費資訊時,即表示您同意該單一付費資訊所需點數之扣除額,系統將自動進行扣除點數之動作,乙方預付點數於使用完畢時,若未辦理儲值手續,雙方契約即告中止,乙方仍然可以使用本服務內之單一免費資訊;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除因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其它可歸責之情事發生時,不在此限。 | ||||||||||||||||
第五條 | 乙方預付之儲值點數於將用盡時,甲方不會主動通知乙方儲值點數即將用盡。乙方以書面授權甲方於使用期限屆滿時,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儲值點數,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於續用點數用盡前,終止續用原契約。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契約終止後3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客戶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 ||||||||||||||||
第六條 | 本服務之各項點數扣除額標準詳如甲方公告。所需點數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所需點數計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也將不因所需點數不同而增加或減少。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 日前於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 ||||||||||||||||
第七條 | 甲方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 7 日前公告。 | ||||||||||||||||
第八條 | 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如果因為乙方保管不善而致使帳號內儲值點數或使用本服務之權益受損,概予甲方無關,但甲方仍需配合乙方任何有關法律調查所需文件及資料之提供。 | ||||||||||||||||
第九條 |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主動前往會員專區進行補正。如乙方怠於補正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 ||||||||||||||||
第十條 | 甲方應於法定公務員上班時間提供本服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 ||||||||||||||||
第十一條 |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 ||||||||||||||||
第十二條 | 乙方因授權使用並以任何方式取得之網站免費或付費資訊,均不得私下對第三者或公眾場合進行散播或販售,如經查獲將依情節提供民事、刑事之法律訴訟,並終止乙方帳號之所有使用權利。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 ||||||||||||||||
第十三條 |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未表示者,視為不同意。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並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款。 | ||||||||||||||||
第十四條 |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客服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0800-319-000 。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happy123service@hotmail.com 。 乙方發現所使用之連線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連線帳號及密碼。 | ||||||||||||||||
第十五條 |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 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
契約審核碼: | |||||||||||||||||
立契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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